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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期间,在v2ex看到某A连续发了多个帖子,详细描述自己所谓的维权过程,不断的渲染自己有多么的大公无私,并且竟然有大量的人各种支持,简直无语。当我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后,竟然有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不断的谩骂,人心可畏。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事情的发展是这样:

某A在京东华硕买了一个 1080Ti,发来的 1080Ti 用的 1080 盒子装的,上面的编号和序列号都指向 1080,其认为是一个二手货。其与京东沟通几天,京东给出的回复就是我们支持退货退款,并且给你300 元优惠券的补偿,而且是发错货。经过两个月的 12315 调解无果,于315当天楼主将其诉状到上海长宁区法院。

大多数人言语上对某A进行支持,少数冷静的人士对其进行劝阻,告知这个官司基本不可能胜诉。但是某A以“我也没有办法,我是被逼的走投无路”的理由将京东告上法庭。

我也在告知某A,如果真的想要维权,完全可以要求客服退货并且拿到补偿金。因为胜率实在太低,某A也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有效证据(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京东卖的是二手货。如果此刻选择售后退货拿补偿金,完全不会有任何损失。

但是某A坚持认为补偿金太少,没有诚恳的道歉,执意花再多的钱也要状告京东。同时还在教唆大家以后买贵的东西,买五退四,选择最好的东西留下来。

也因此,本人被某些不明用心的人士多次言语攻击、辱骂。摘抄如下:

你这种人就活该做奴隶
自己的权益自己不去争取,寄希望于别人来拯救你。
楼主也不去打官司,大家都不去,就这样等待京东良心发现,以后自己不做坏事
最恶心你这种自己什么事不做,却在那对做事的别人指指点点
打官司的人多了,以后京东卖二手的时候,是不是得考虑一下会不会卖到会打官司的人手里?
对你这种人不需要素质啊,奴隶就是拿来骂的啊

第四句话可以翻译一下叫做“你是键盘侠”,当一个人在说别人是键盘侠的时候,殊不知自己就是键盘侠。
本不做无谓的争吵,反正有的人就是喜欢看热闹,添油加醋。但是却被强行拉入到激烈的讨论之中,就不得不多说几句。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详细的逻辑:

首先维权是要在法律框架下维权的,并不是上诉一定就是合理的,上诉只是最后的手段。

如果胜诉的肯性很低,但是有其他途径可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时候,自然可以选择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为什么要打官司,肯定是自己的权益受损并且除了打官司之外无法保障的前提,当有其他的路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会打官司。也就是是最后一条选择而已。如果商家支持退换货,直接退换货就可以解决了。学法律的都知道,打官司是维权的最后手段,不是优先手段,优先是以调解为主,这是正常的维权流程。那么商家是否让你维权了呢?起码从本案中,我没有看到商家说“我不给你退换货”。 也就是说你的权益受损是可以弥补的。正常遇到这种情况,商家是会承诺给你换一个新的,并且给你补偿代金券等福利券。 如果同意了这个做法,你的权益就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意义的损失,何乐而不为?

其次,盒子错了不代表一定是二手货。

某A现在的证据完全不足以证明。他有可能是出厂的时候装错盒子,也有可能是再次销售货物。再次销售货物和二手货不是一个性质,再次销售货物是合法的。
1、二手货物是指消费者使用过的并又再次转卖的货物;
2、再次销售货物是指消费者无条件退货且可以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再次销售,或者退回厂家重新包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货物;

而据我所知,京东对于无条件退货的货物,若影响再次销售的会采取两种方案:
1、退回供应商处理
2、转到京东二手交易平台或者内部员工自行折扣购买

此案最重点的一点是:如何有绝对的证据证明这个一定是二手货(得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据,不是你主观或者直觉觉得是二手就算的,得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而不是一个再次销售的货物,或者不是一个装错盒子的货物。当证据不充分的时候,就很难胜诉。

并且如果你真的在京东买到二手货,也极有可能是消费者欺骗了京东进行无条件退货,后京东也没发现是掉包或损坏的,导致再次销售,你也无法确定是京东主动行为。(这种情况也很多见,每日处理的量非常大,出疏漏很正常,需要的是立法和流程更加完善)

某A还曾认为这是售假,那么这算不算是售假呢?答案是不算。

假货是什么?起码以现在的案件判断,这个根本不算是假货,顶多算是错货,假货是指非正版的货物,难道这个不是正版?不只是个包装盒子不对么?假货,顾名思义,指的是仿造的,冒牌的,山寨的。假这个字并不跟商品质量挂钩。

那么京东的售后赔偿方法是否合理呢?答案完全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也就是在法理上来说,消费者要求退货啥的商家积极退换再给予一定补偿就没啥事了,只有商家拖延不退换才会摊上事儿。

那这个算不算是欺诈消费者呢?或者以次充好?答案是完全不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我们得看看什么叫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唯一有点关系的可能就是第一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但是仔细分析下不难发现,这个并不是假货,所以不能叫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那这个算是以次充好么?实质上,楼主拿到的是一个完全正确的商品,并不是一个次品,只不过是包装盒不对,所以也无法说明是以次充好。并且欺诈行为是一种主观行为,楼主也并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就是主观的。所以楼主在上诉书内写的“因欺诈行为需要获取三倍赔偿”并不有效。

又有人说了,某A也不去打官司,大家都不去,就这样等待京东良心发现?

这还是想的太简单,不是你打几个官司就可以让京东有所改变。京东根本不 care 你的官司,大不了赔点钱呗,这就是个以卵击石的结果而已。难道你该不会天真的以为,几个用户打个官司就能改变什么?杯水车薪这个词难道不知道? 请不要把一场官司的作用想的那么的厉害,真的没什么。你官司再多也不影响什么最终结果,更不会达到整顿市场的目的,官司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真正需要的是相关部门的政策落实与推进以及法律的完善,这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相关政府单位提初改进意见,或者向人大代表提意见,或者造成很大的社会舆论等。

而这种民事纠纷的官司永远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千万不要将其意义上升到什么为了大家,为了拯救、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一类的正义行为,太理想化了。记住,个人的民事纠纷只是为了保护权益受害个人或团体利益,不是为了整顿市场和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

先不谈某A能否能赢,个人总觉得其是奔着三倍赔偿去的,毕竟九千块钱的东西呢。赢了能捞一大笔,虽然可能性很低。不过一旦输了,呵呵,倒贴一大笔钱。并且事情搞这么大,一旦输了,也可能也会进入低信誉名单,对以后的购物也会有不良影响。总体来说,不值得。

某A曾无奈的说,以后卖这种贵的产品,一口气买 5 个,找到最好的那 1 个,退掉 4 个,只能这么办了。

请不要用恶意消费来卖可怜好不好?这样只会让人觉得素质低下和恶心好不好?号召大家薅羊毛割韭菜能这么理直气壮地,我也是真服了。现在的市场恶化和这种行为也脱不了干系。楼主情况说不定就是有人这样干造成的,这样会更加加剧退货量,导致这种情况会更容易被其他人遇到。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平等关系,你享有权益的时候也得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千万不要以为消费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无条件退货是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得履行义务。
(举个例子:伤害商家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少了么?例如去年的显卡挖矿事件,很多消费者利用无条件退货的漏洞,买显卡挖矿再退货,导致全是二手的)

不要以为商家一定就是黑心的,消费者一定是清白的。当然也存在商家是黑心的,消费者是清白的。这些都有。 一个巴掌拍不响。也不要以为消费者就是上帝,那只是一个宣传的幌子。在法律上双方是平等的,双方都有自己平等的的权利和义务。

说得难听点,做过了就是碰瓷。

归根到底,羊毛出在羊身上。
出这种事,孰是孰非谁知道呢?